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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全面实行中职资助属地管理。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技师班及高级技工班、短期培训班学生和未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享受资助。
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住宿费的资助政策,其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型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高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费。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涉农专业是指200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住宿费。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因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年。
三、补助办法和资金筹集
(一)补助范围。
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我市按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0%核定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人数,分区域确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补助比例,适当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同时,在免学费政策之外,我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住宿费资助。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逐步扩大免学费范围,力争2012年实现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由市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比例,仅作为市对区县(自治县)计算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属地原则,统筹安排好补助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补助范围不得低于市级确定的范围。
(二)补助标准。
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1800元;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各区县(自治县)应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具体方案,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的学费、住宿费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力求应补尽补。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大补助力度。
(三)资金筹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含有关部门统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中职学生的资助。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不低于事业收入的5%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