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校简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位于云南省楚雄市西郊,是一所云南省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原上海市卫生学校,创办于1950年(庚寅年),1970年全迁至楚雄后改名为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2006年学校升格为高等专科层次,更名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坐落于拥有“人类发祥地”和“古生物宝库”之美誉的滇中腹地——楚雄;截至2015年12月,学校总占地面积452.6 亩,校舍建筑面积98266 平方米,标准实验室78 个、多媒体教室93 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528.43 万元,馆藏图书27.2 万册,教学行政用房面积98266 平方米,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5238人,有教职工268 人,其中专任教师人数208 人,设置7个院、系(部)1 个药物研究所,开办专业为16 个。
录取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二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三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第五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八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政策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楚雄州发改委的标准执行,即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至1200元/生/年。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