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医学院是长江大学下设2003年原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与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成长江大学。长江大学医学教育现由1个医学院、3个临床医学院和3所国家三级甲等附属医院组成。二级教学学院之一,创建于 1951 年 3 月,先后历经沙市卫校、江汉医学院、武汉医学院荆州分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等时期。
医学院有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学、中西医临床医学4个本科专业。临床医学是一级硕士点和湖北省“十二五”重点(培育)学科。学院拥有1个“省级临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中央与地方共建科研平台——“感染性疾病研究中心”。实验室使用面积8685.99平方米,有1500个实验台位,具有优良的实验教学设备,能充分满足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需要。
入学考试
第1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2条 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招生简章为准。
招生计划
第3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4条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预留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重点向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倾斜。
录取规则
第5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6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招生计划量大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7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8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9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及专业的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长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10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各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各专业依次按数学、语文、英语、理科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技能高考各专业以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省份,在未满额专业中录取征集志愿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要求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B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执行。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高考成绩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组内专业志愿顺序确定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专业调剂只在专业组内进行。
第11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150分满分计)、80分(120 分满分计),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金融学(数理金融试验班)专业只招收理科学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150分满分计)。
第12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对部分专业设定身高要求。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65米以上、女生在1.55米以上;体育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护理学专业一般要求考生在1.58米以上。
第13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投放艺术类专业计划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山东省部分专业未设置省联考的,我校认可其他同类本科高校相同专业合格成绩。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在投档考生中,音乐、舞蹈类专业按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联考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80%、联考成绩占2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山东省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根据山东省投档原则,专业合格后,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按百分制折算)高的优先录取。
第14条 体育类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15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除体育类、石油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16条 报考我校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我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当同批次线上计划未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录取。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17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8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19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20条 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长江大学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中国石油奖学金、神开德贵奖学金、鑫城奖学金、王涛英才奖学金、向郝氏奖学金、正大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尚贤助困基金、楚源奖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惠农学子助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金等40余种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21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长江大学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