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7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继续组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省统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考范围
(一)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一、二级)、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秘 书、营销师等9个全国统考职业的技能标准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待颁布。上述职业技能标准颁布后,今年下半年起,有关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会发生相应变化,具体 情况将适时另行通知。
(二)全省统考职业:营销师(三、四、五级)、秘书(三、四、五级)、公关员、收银员、营养配餐员、营业员、公共营养师、景观设计师、会展策划 师、采购师、网络编辑员(三、四级)、房地产策划师、商务策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计算机操作员、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维修电 工、车工、工具钳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服装设计定制工、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等 33个职业(工种)。
(三)需组织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考和汽车修理工、焊工、 车工、工具钳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9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省统考的市,应于3月20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 下简称“省中心”)提交申请和工作实施方案,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今年我省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5、16、17日,5月17、18、19 日,7月19、20、21日,9月20、21、22日,11月15、16、17日。其中全国“统考日”是5月18、19日和11月16、17日(具体安排 见附件1、2、3),全省“统考日”是5月18、19、20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具体安排见附件4、5、6)。
各市、省直管县要按照我厅统一安排,在规定日期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统考,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等级的鉴定工作。 各市、省直管县选择全国、全省统考职业(工种)、等级以外的职业(工种)、等级组织本地区统考,应集中安排在“统考日”进行,并于3月20日前,填写《国 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7),报省中心备案。
三、考务要求
(一)全国、全省统考的组织办法、考务工作、收费事项等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市、省直管县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并按照省中心《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做好国家职 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10〕5号)的要求,规范设置试卷存放场所,执行统考资料保管、流转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要将保 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确保统考资料的安全。
(三)进一步规范考点的管理。各市、省直管县要按照《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点要求》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统筹规划、严格选点,并根据每次统考 工作需要和考点工作情况,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考点的数量、位置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计划地对考点监考人员进行考务规则和业务培训,对监考岗位实行上岗管 理。在统考实施前30天,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省中心。
(四)严谨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统考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准确。数据报送后不得更改。未按规定报送统考数据的考区,省中心将不予配发试卷。
(五)进一步加强考场督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市、省直管县应成立督导组,对统考各项工作进行督导,保证统考规范、有序实施。要广泛布设远程视频 监控系统,加强督导力度,同时运用手机信号屏蔽技术、无线电监测技术等先进手段杜绝舞弊行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统考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