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我省教育“9+3”计划和我省关于全面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全面执行我省关于全面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对象。我校中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学费对象分为两类,一是按国家政策免除学费的学生;二是按我省全面免除学费政策,属于扩大免学费范围的学生。
1. 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三年级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按该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50%确定。
2. 我省实行全免学费,扩大免学费范围的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以外的我省户籍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包括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三年级在校生中国家免除学费之外的50%部分。
就读于我校中职的外省户籍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按国家免学费政策执行。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高出部分的费用。
(三)免学费对象评审。免学费每学期评审一次,按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分类评审和上报。
1.提出申请。开学后一周内,由各班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2)。
2.提交材料。由申请学生提供学生身份证原件验证,并将户口簿首页、学生本人所在页和身份证等复印件交学校存档。申请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须向学校提供城市生活低保证明或居住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3.组织评审。各班组织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评审通过后将拟受助学生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举报电话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4.评审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中等职业学校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4)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职学籍注册截止时间 为确保就读我校接受中职学历教育的学生都能按照政策享受资助,中职新生学籍注册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截止。
(五)对不申请免学费自愿在我校就读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收取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为发挥中职国家助学金“助困”功能,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统一部署,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学校全面执行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资助对象。具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省65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名单见附1)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涉农专业是指2010年教育部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的农林牧渔类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
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二)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三)助学金对象评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1.提出申请。开学后一周内,由各班组织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
2.提交材料。由申请学生向学校提供学生身份证原件验证,并将户口簿首页、学生本人所在页和身份证等复印件交学校存档。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向学校提供城市生活低保证明或居住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