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6年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统考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企业和院校: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统考日”制度要求,经研究,现就2016年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统考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鉴定原则
2016年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以“服务为本,质量优先,制度保障,技术支撑”为指针,实行统一标准、统一鉴定条件、统一鉴定时间和统一证书核发原则。
二、鉴定依据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使用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的试题。对公布的2016年国家和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库之外 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确需考核鉴定的,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批准鉴定职业(工种)后,省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安排考核鉴定。
三、鉴定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和省题库已经开考的各类职业(工种)(见附件1),均纳入“统考日”鉴定范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以及各类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鉴定对象
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从业人员、即将毕业的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学生、培训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学员。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考核鉴定:
1.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3.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四级)考核鉴定:
1.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3.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证书满2年的;
4.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在校大二学生或两年制技工院校第一学年的第二个学期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考生学籍证明花名册,包括考生的报名序号、姓名、性别、学号、学制、专业、入学时间、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
5.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人员(须单位出具原始证明并盖公章);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三级)考核鉴定:
1.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毕(结)业证书或取得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3.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证书满2年以上的。
4.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已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5.各类高等院校大三、大四和即将毕业的技工院校高技班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考生学籍证明花名册,包括考生的报名序号、姓名、性别、学号、学制、专业、入学时间、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
6.经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同意招生录取的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在校学生,第二学年凭省人保厅盖章的录取名册表申报。
7.经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同意招生录取的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人员,凭省人保厅盖章的录取名册表申报。
8.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人员(须单位出具原始证明并盖公章)。
9.参加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按表彰决定可以破格申报的人员。
六、申报程序
考核鉴定申报分为个人报考和单位报考,申报程序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阶段。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有关工作职责划分规定,分别到省中心或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设区市中心)报名,其中省中心负责全省一至三 级职业(工种)的鉴定,省直单位一至五级职业(工种)的鉴定;设区市中心负责市直四至五级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
接受报名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市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指导参加考核鉴定人员按《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规范职业(工种)名称报名, 各类院校学生所学专业与上述职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对不具备鉴定资质的申报单位,由省、市中心统一安排考生的理 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