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秘书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初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中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